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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汾水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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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葵下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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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上坑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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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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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松棚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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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江区三角镇东升村、西阳镇罗乐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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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县区松口镇铜琶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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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城北镇明阳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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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梅西镇石篆村、宜塘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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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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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双龙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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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水车镇居委、丙村镇溪联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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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彩山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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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梅州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梅州高新区管委会、梅州蕉华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和市属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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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政策,规范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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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总工会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根据《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有关规定,经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拟录用姚丹琪同志为梅州市总工会公务员,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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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市江河、水库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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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梅州市振兴发展,推进梅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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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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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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