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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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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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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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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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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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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市法制局、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招商引资政策文件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迳向市法制局、市招商办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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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建筑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在市建设局牵头组织下,历时近1年时间,经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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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水泥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在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下,经由有关专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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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快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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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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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纠风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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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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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5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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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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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90号)规定,市农业局于2013年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候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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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梅州市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方案》,经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严格、公正的评审,决定授予《客家旅游地理》等8项成果为梅州市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授予《白堠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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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2008年11月27日召开的五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作如下修改:附件《对在市辖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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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2月3日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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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日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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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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