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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和省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对各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大幅调整。为衔接落实上级已公布的改革调整事项,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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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和相关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陈亮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协调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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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2018年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演练中严格执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牵头单位要强化演练总结评估,及时修订相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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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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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为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持续有效推进,2018年6月19日至29日,市政府派出两个督导组对全市8个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查。督导组深入县直单位、镇(街)、农村、社区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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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梅州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梅州市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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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养老服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20〕52号)精神,为统筹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梅州市养老服务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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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根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60名成员组成,名单如下:主任委员:张爱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代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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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9年第二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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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我市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梅州市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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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户口迁入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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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和《梅州市市直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梅市办〔2012〕43号)的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研究确定黄志明、李炽强为拟遴选人员,现按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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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2010年,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严格执行《梅州市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报告的时效和质量,为党委政府及时全面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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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化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是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公众应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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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系列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粤考察,胡春华书记来梅调研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力加快绿色经济崛起,实现富庶美丽幸福梅州”的核心任务,勇于改革创新,增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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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本地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本地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稿件先审后发、“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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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负总责,把促进企业报审清洁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1、推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创新。优化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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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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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奖励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局、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农业局: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11〕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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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方案,确保全省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顺利完成。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编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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